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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杏林大桥!这对父子被查了!

时间: 2024-01-31 06:19:54 |   作者: 执法记录仪

事发杏林大桥!这对父子被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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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桥隧大队杏林大桥中队民警在杏林大桥引桥开展机动车纠违整治行动时,发现一部车牌号为

  经现场询问得知,车上是父子二人,父亲驾驶着车辆发现桥头有公安交警检查,因自己昨夜有喝酒,心虚担心被查,就很快停车从主驾位置下来,换坐在副驾位置,叫儿子驾驶车辆开到检查站。民警现场对张某军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吹气值为3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留六个月,扣12分。

  为进一步消除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全力预防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形势安全、平稳,集美交警持续开展夜查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隐患。

  7月20日01时00分许,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DF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杏林东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20日00时05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G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杏林东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20日00时30分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G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杏林东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20日01时10分许,陆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U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杏林东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20日01时27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U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杏林东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20日00时5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杏林东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教育。

  当天晚上10点左右,在沈海高速翔安收费站入口,执勤民警发现黑色小车驾驶员张某有酒驾嫌疑,于是立即将车辆拦停,并要求张某下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测结果为,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当天晚上张某和朋友一行6人在同安某饭店吃饭喝酒,张某也知道喝酒不能开车,所以饭后本由其妻子驾车一同前往泉州。殊不知,车辆将行驶到翔安收费站时,妻子身体不适,张某心想自己才喝一瓶啤酒,开车没问题,于是就代替妻子驾车,不料在高速路口被民警查获。

  面对酒后驾驶违法事实,张某和妻子很是后悔,怪自己没有坚持“喝酒不开车”这一重要的交通安全原则。

  同一晚,在沈海高速翔安收费站入口,民警发现闽C牌照小车驾驶人赵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赵某当晚在南安家里吃饭,因天气炎热喝了一瓶啤酒解暑。赵某认为才喝一瓶啤酒没太大问题,饭后按计划到厦门接亲戚回南安,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被交警查获。

  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赵某曾于2011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此次是赵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晚,高速交警还查获了另一起酒驾。驾驶人叶某驾驶闽D牌照在沈海高速翔安收费站入口被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经血样鉴定,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当晚10时许,叶某在翔安某小区喝完酒,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从翔安前往集美北站家里,结果车辆还没上高速就被民警查获。

  叶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还将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7月16日0时53分许,杨某驾驶浙C牌照小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翔安收费站入口,被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民警询问其是否饮酒,杨某自称是吃了一个蛋黄派。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4mg/100mL,杨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检测结果,杨某承认自己当晚确实喝了酒,原本也想叫个代驾,但嫌代驾费用太贵,于是心存侥幸,感觉自己已经休息了很久,便驾车准备回家,不料车辆还没上高速就被交警查获了。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会导致人的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视觉模糊、易疲劳、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自身和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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