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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高一部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作出特殊規定

时间: 2024-02-16 10:11:56 |   作者: 企业新闻

  據了解,醉駕入刑2年來,全國查處酒后駕駛共計87.1萬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駕駛12.2萬起,同比下降42.7%。

  為進一步遏制、減少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罪駕認定、查處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為確保証明嫌疑犯醉酒駕駛的証據確實、充分,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交通民警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檢驗。

  “實踐証明這一做法效果良好。因此,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嫌疑犯是否醉酒的依據,也可以說是最主要的依據。”兩高一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嫌疑犯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准,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有關負責人說。

  針對嫌疑犯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規定明確,以其飲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為醉酒。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主要考慮是,醉駕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懲罰,有效防范風險,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后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將會產生不良示范效應,不利於對社會安全和公眾利益的保護。

  為體現從嚴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后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8種從重處罰的情形。

  這8種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証等嚴重違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嫌疑犯、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意見明確,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有關負責人指出,隻有嫌疑犯、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嫌疑犯、被告人脫逃,可根据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法制網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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