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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存侥幸酒驾逃逸 量刑“罪加一等”

时间: 2023-12-02 20:59:15 |   作者: 企业新闻

  12月2日是第十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交通伤害是现如今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根本原因之一。11月29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平谷区绿谷驾校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五年道路交互与通行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2022年2月11日20时许,郭某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饮酒后,在驾驶机动车回家的途中,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两名行人撞倒,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郭某某弃车逃逸;次日下午,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郭某某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并非酒后驾驶,在聚餐时饮用的是白开水。

  法院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餐馆监控录像等证据做综合分析,认定郭某某在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具有饮酒行为,对郭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郭某某肇事后逃逸,法院最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郭某某未提出上诉。

  违规酒驾、醉驾本身便是违法行为,妄图通过逃逸来避免惩罚只会让自己罪加一等。本案中,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目的是为了掩盖酒后驾车的行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最终未能瞒天过海,应引以为戒。

  2023年3月25日20时许,金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口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剐蹭后驾车逃逸,后金某又追尾井某驾驶的轿车,追尾后金某弃车逃逸。当晚10时许,金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1mg/100ml。

  金某辩解称,其当晚只是饮用了少量的白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之所以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因为其弃车逃逸回家后在被抓捕之前在家中又饮了酒。

  法院并未采信金某的辩解,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金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通过逃离现场继续饮酒的方式掩盖事故前的饮酒行为,自作聪明难逃法律制裁。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检验酒精含量或者抽取血样检测前又饮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仍应认定为醉酒。作为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必须时刻把交通安全观念放在首位,对法律心存敬畏。

  2023年10月19日16时许,储某在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上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mg/100ml。

  储某辩称不知驾驶三轮摩托车需要驾驶证,更不知道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属酒后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

  因储某具有无驾驶资格(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车上路,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亦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另外,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行政法规,视为无证驾驶,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应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2023年6月15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撞上路灯杆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重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6mg/100ml。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危险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本案中,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的行为,导致自身受伤,亦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王某某最终在病床上接受审判,饱尝了醉酒驾驶所酿的苦果。

  12月2日是第十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交通伤害是现如今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11月29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平谷区绿谷驾校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五年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2022年2月11日20时许,郭某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饮酒后,在驾驶机动车回家的途中,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两名行人撞倒,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郭某某弃车逃逸;次日下午,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郭某某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并非酒后驾驶,在聚餐时饮用的是白开水。

  法院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餐馆监控录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郭某某在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具有饮酒行为,对郭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郭某某肇事后逃逸,法院最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郭某某未提出上诉。

  违规酒驾、醉驾本身便是违法行为,妄图通过逃逸来避免惩罚只会让自己罪加一等。本案中,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目的就为了掩盖酒后驾车的行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最终未能瞒天过海,应引以为戒。

  2023年3月25日20时许,金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口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剐蹭后驾车逃逸,后金某又追尾井某驾驶的轿车,追尾后金某弃车逃逸。当晚10时许,金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1mg/100ml。

  金某辩解称,其当晚只是饮用了少量的白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之所以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因为其弃车逃逸回家后在被抓捕之前在家中又饮了酒。

  法院并未采信金某的辩解,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金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酒后驾车发生意外事故后,通过逃离现场继续饮酒的方式掩盖事故前的饮酒行为,自作聪明难逃法律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嫌疑犯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检验酒精含量或者抽取血样检测前又饮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仍应认定为醉酒。作为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必须要时刻把交通安全观念放在首位,对法律心存敬畏。

  2023年10月19日16时许,储某在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上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mg/100ml。

  储某辩称不知驾驶三轮摩托车需要驾驶证,更不知道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属酒后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

  因储某具有无驾驶资格(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车上路,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亦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另外,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行政法规,视为无证驾驶,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应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2023年6月15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撞上路灯杆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重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6mg/100ml。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危险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本案中,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的行为,导致自身受伤,亦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王某某最终在病床上接受审判,饱尝了醉酒驾驶所酿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