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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看看这些酒驾的误区别再侥幸了

时间: 2023-11-02 08:07:04 |   作者: 企业新闻

  在不少人看来,酒后开车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交警抓到处罚都能接受。但只是酒后帮朋友挪了一下车,不能算是酒驾。酒后挪车到底算不算酒驾,应不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呢?近日,洛阳嵩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认定当事人醉驾,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任某开车技术不熟练,停在路上的车辆任某开不出来,王某便上前将轿车从车位上挪出约11米距离,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后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9.33mg/100ml。依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属于醉驾,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了醉驾标准。

  嵩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挪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法院认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挪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解释称,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

  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另一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王某饮酒后让其朋友驾车送其回家,表明其已认识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但王某在其朋友自称驾驶技术不好不能将车挪出车位时,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仍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将车挪出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对于为将车挪出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王某发动汽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部分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知道司机属于酒驾,还依然搭车同行,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也是对司机和其他人员生命的漠视。在此提醒,拒绝酒驾的同时,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否则若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自己也要承担对应责任。

  有一部分人认为不在道路上行驶,即使喝了酒也不算酒驾。交管部门提醒,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完成。如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也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万事大吉了。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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