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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公安局查办一同不合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制式服装、警械案

时间: 2024-03-31 15:45:51 |   作者: 科技创新

  警用标志和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工作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专用性,不合法持有和运用必将遭到法令制裁。

  近来,准旗公安局治安办理大队依法查办一同不合法持有警用标志,制式警服、警械案。

  2024年3月11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办理大队接到市公安局督察审计信访支队交办案件头绪,坐落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兴隆商场一售卖劳保用品的店内疑似不合法持有很多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治安办理大队民警接到头绪后与旗局监察审计信访大队民警敏捷抵达现场,经查看发现薛某某不合法持有人民警察制式夏执勤短袖及衬衫共68件、警用臂章7个、警用冬执勤帽(有警徽)2顶、警用执勤腰带1条、警用腰带2条、警用盾牌2个、警用吸顶灯1个、警用胸徽(内蒙古)36枚、警用多功能服2件、警用冬执勤服4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则,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对薛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分,对其不合法持有的警用标志、制式警服、警械予以没收。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一致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其他个人和安排不得不合法制作、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安排不得持有和运用。

  违背前两款规则的,没收不合法制作、贩卖、持有、运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许正告,能够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供稿:准格尔旗公安局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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